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紋瑩劉雪惠邱志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劉美珠

即受判決人

      劉民富

      劉蕓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判決中關於詐欺罪確定部分(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86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要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美珠、劉民富、劉蕓陞固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判決中關於詐欺罪確定部分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