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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紋瑩邱志平顏世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國正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林國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後,雖經本院於106年4月28日撤銷原判決,然所量處之刑度同原審所判,仍屬刑責相當重大,慮及人皆有趨避刑責之本性,可預期被告恐將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於106年5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6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自106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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