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強允
- 選任辯護人
- 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59號、第1690號、第20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48號、第3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強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強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使然,且原審就被告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客觀上可合理判斷被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得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應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至107年3月10日即將屆滿,而被告提起之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且本院於107年3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停止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爰自107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