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賴淳良廖曉萍張宏節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承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判決(105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5年度易字第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亦即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鴻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1月18日105年度原訴字第38號、105年度易字第284號判決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各罪所示刑度及定應執行刑,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17頁),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原審於106年3月2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原審前開裁定書乙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87頁),而該裁定於106年3月24日送達與被告,有原法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簡復表、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為憑(見原審卷三第288至290頁)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按,且已逾期甚久,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張宏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