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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碧玲林信旭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淵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淵源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淵源(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1、2、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之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傷害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4.08.10       │104.09.03       │104.05.26       │104.07.16       │
├─────────┼────────┼────────┼────────┼────────┤
│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04 年度│花蓮地檢105 年度│花蓮地檢105 年度│花蓮地檢104 年度│
│                  │偵字第4476號    │偵字第827號     │偵字第1000號    │偵字第3311號    │
├────┬────┼────────┼────────┼────────┼────────┤
│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
│        ├────┼────────┼────────┼────────┼────────┤
│最  後  │案號    │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上訴字│
│        │        │13號            │128號           │193號           │第4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5.03.31       │105.07.28       │105.12.21       │106.01.25       │
├────┼────┼────────┼────────┼────────┼────────┤
│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易字第│105 年度原上訴字│
│        │        │13號            │128號           │193號           │第46號          │
│        ├────┼────────┼────────┼────────┼────────┤
│        │判    決│105.04.25       │105.08.22       │106.08.14       │106.03.23       │
│        │確定日期│                │                │                │                │
├────┴────┼────────┼────────┼────────┼────────┤
│備註              │花蓮地檢105 年度│花蓮地檢105 年度│花蓮地檢106 年度│花蓮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177號(編│執字第2208號(編│執字第2517號    │執字第828 號(編│
│                  │號1、2、4 定刑有│號1、2、4 定刑有│                │號1、2、4 定刑有│
│                  │期徒刑1年)     │期徒刑1年)     │                │期徒刑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3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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