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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邱志平林碧玲李珮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萍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秀萍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查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8年6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增訂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6 條文,並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12月19日起生效施行。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 項之規定,上開增訂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8章之1 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而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修正後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經限制出境、出海之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卷證已送至第三審),如認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最高法院10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經查:

(一)被告林秀萍因涉犯強盜罪2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55號判決處刑,認被告犯強盜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撤銷原判決,對被告被訴於106年6月29日強盜部分為無罪諭知,其餘部分認犯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不服,對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又被告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花院嶽刑丙106偵聲更一1字第000001號函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以上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本院判決書、最高法院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揭限制出境出海函在卷可稽。

(二)本件依卷附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行動自由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現雖經被告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然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若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處分,可為替代羈押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於106年10月31日予以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命被告按時向限制住居地址之轄區派出所報到,亦同時諭知如違背上開應遵守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基此,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具有修正後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復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本件所為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其居住與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於第三審審理中,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予以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9年1月1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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