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雪惠張宏節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著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除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著匡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乃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然查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