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OO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OO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及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等情,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