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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慧英謝昀璉李水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辜警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辜警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警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貴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經貴院109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10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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