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辜警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辜警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警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貴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經貴院109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10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