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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信旭(主筆)廖曉萍顏維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佳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佳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妤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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