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凡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凡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凡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