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賀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賀麟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同年7月13日、112年9月13日先後延長羈押2次,至112年11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