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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英謝昀璉李水源

上訴人
即被告
莊賀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賀麟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同年7月13日、112年9月13日先後延長羈押2次,至112年11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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