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信旭顏維助謝昀璉

聲請人
李玉琴
聲請人
王政雄
聲請人
蔡美玉
聲請人
陳姿頻
聲請人
蘇仰巖
聲請人
柯明盛
聲請人
黃詩瑩
聲請人
黃詩惠
聲請人
歐倩妍
聲請人
蔡志銘
聲請人
程振源
聲請人
洪阿絨
聲請人
曾政文
聲請人
秦櫻華
聲請人
吳基鴻
聲請人
陳翎菲
上十六人共同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
上十六人共同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
上十六人共同代理人
林韋翰律師
聲請人
陳秀玲
聲請人
劉哲佑
聲請人
洪珠齡
聲請人
沈星皇
聲請人
蔡國華
聲請人
朱玉霞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
聲請人
陳俐臻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
江賜文
張琬渝
楊民仰
陳品萱
莊文察
碧淑匹
袁賴財娘
上 八 人
共同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

謝孟羽律師

林韋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義祥、華文好(HOA VAN HAO)、李進福、張齊富財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如附件所示聲請人參與被告李義祥、華文好、李進福、張齊富財之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義祥、華文好、李進福、張齊富財(以下或稱李義祥等4人)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如附件聲請人「序號」欄所示聲請人分別為如附件「死者姓名」欄所示各被害人即死者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依同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得於本案聲請訴訟參與,爰依法聲請參與上開被告之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義祥等4人涉犯過失致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李義祥、李進福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2月;被告張齊富財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華文好無罪。而被告李義祥等4人被訴罪名,均含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上開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告李義祥、李進福、張齊富財、檢察官就原判決有關上開罪名認定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又如附件「死者姓名」欄所示各死者確係本案被害人,如附件聲請人「序號」欄所示聲請人,分別為各死者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業經本院核閱無誤,堪認如附件所示聲請人均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李義祥等4人、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三第325-327、343-345、347、353-355、357頁),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聲請參與被告李義祥等4人之本案訴訟,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參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