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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碧玲顏維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延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延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延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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