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緯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緯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緯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