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肇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肇祥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重上更一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2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0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