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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信旭黃鴻達張健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肇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肇祥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重上更一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2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0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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