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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二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謝志揚何方興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八十七年

度訴字第三七九號)所為對具保人徐進凱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得提起抗告之人,限於受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或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原法院係依同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而對非當事人之具保人徐進凱裁定沒入保證金,此項裁定之對象並非被告甲○○,被告甲○○既非受裁定之當事人,亦非非當事人受裁定者,揆之首揭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非可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

法官 蔣 有 木

書記官 陳 有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二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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