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軍上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軍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逃亡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度法仁判字第0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以上訴人遭該管悔過處分前夕,因養父受傷,須請假,但因每月尚有假期(含慰勞假)約十日,亦可循此假前往照料,另因上訴人不假離營後,至緝獲為止,仍未返家探視養父為由,認殊無堪資憫恕,然此邏輯嚴重矛盾,上訴人運用慰勞假時數,乃為合法權益,竟遭長官以養父受傷並無大礙為由不予准假,且上訴人不假離營後,未立即探視養父,係因礙於逃亡身分,由上事實,足證上訴人行為實可憫恕」
云云。
惟查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就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及上訴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上訴意旨既未指摘原判決科刑有何違背法令,單純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