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2、1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林慶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82、183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84、4398、4525、4629、4630、4640、4858、4859、4862、4863、4864、4865、4869、4880、4915、4957號;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5025、5026、51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七)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記載。原審認公訴人所起訴之事實與被告在原審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中之所為,其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以前,且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以加重竊盜一罪論,屬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與其在原審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中之所為,手法不同,係基於不同之犯意為之,被告亦於偵查中自承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之,原審諭知不受理,似有違等誤等語。

三、查被告所犯與其在原審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8號案件中之所為,手法縱有不同,惟被告已供稱其偷車子是為代步,偷其他東西係因為沒有錢,足見被告所為,均係基於不法所有財物之意圖,而為竊取之行為,且其所竊得之物皆供其自己生活上之使用,竊取之動機及目的並無不同。又其偷竊之時間緊接,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自不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偷車子和偷其他東西之動機不一樣,即謂其偷竊非出於同一犯意。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72條、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賴 淳 良

法 官 林 慶 煙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2、18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