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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賴淳良張宏節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明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宣示之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顯與民國97年1月15日審理期日所定之宣判日期及宣判筆錄不符,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