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投票受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年二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所犯投票受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