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明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宣示之96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顯與民國97年1月15日審理期日所定之宣判日期及宣判筆錄不符,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