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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及施用毒品2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3年11月23日 │自民國93年9月13日起至同年月 ││ │ │21日止、94年1月16日、94年1月││ │ │17日 │├───┬───┼──────────────┼──────────────┤│偵 │機 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3 │93 ││ 案├───┼──────────────┼──────────────┤│年 │ 字 │偵 │毒偵 ││ 號├───┼──────────────┼──────────────┤│度 │ 號 │2648 │491、518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 最 │ │年│94 │94 ││ │案├─┼──────────────┼──────────────┤│ 後 │ │字│花簡 │上訴 ││ │號├─┼──────────────┼──────────────┤│ 事 │ │號│120 │43 ││ ├─┼─┼──────────────┼──────────────┤│ 實 │判│年│94 │94 ││ │決├─┼──────────────┼──────────────┤│ 審 │日│月│3 │4 ││ │期├─┼──────────────┼──────────────┤│ │ │日│7 │14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 │ │年│94 │94 ││ 確 │案├─┼──────────────┼──────────────┤│ │ │字│花簡 │上訴 ││ 定 │號├─┼──────────────┼──────────────┤│ │ │號│120 │43 ││ 日 ├─┼─┼──────────────┼──────────────┤│ │確│年│94 │94 ││ 期 │定├─┼──────────────┼──────────────┤│ │日│月│4 │5 ││ │期├─┼──────────────┼──────────────┤│ │ │日│1 │2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14款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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