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方興林德盛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8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所處之刑,經減刑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再加計其餘附表編號6之罪之刑,合併計算其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11月,今原審率定應執行刑為2年,於抗告人不利,難謂有理,爰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因屬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法規之目的,質言之,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判決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業經原法院另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裁定,宣告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又其所犯上開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亦經原法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6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甲字第686之1號、96年執甲字第2382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應執行刑,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其形式上雖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所定執行刑1年11月之總和,而不利於抗告人,基於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逾所適用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於法有違。抗告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諭知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德盛

          法 官 王紋瑩

書記官 楊明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8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