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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1條等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與共犯所參與之多次、多人共同詐騙行為,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分別自98年12月2日及99年2月2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9年4月1日即將屆滿,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4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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