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1條等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與共犯所參與之多次、多人共同詐騙行為,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分別自98年12月2日及99年2月2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9年4月1日即將屆滿,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4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