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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何方興賴淳良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上開詐欺取財罪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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