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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及乙○○等人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等,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滿前之99年4月15日、6月10日訊問後,均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分別於99年4月25日、6月25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等羈押期間至99年8月24日即將屆滿,且被告等人之上訴均經駁回,經本院99年8月19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9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