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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原審認其業務詐欺之犯罪不能證明,以98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雖公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惟亦經本院認無理由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號判決及卷宗可憑。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謝志揚

法 官劉雪惠

法 官賴淳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萬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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