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原審認其業務詐欺之犯罪不能證明,以98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雖公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惟亦經本院認無理由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號判決及卷宗可憑。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