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交簡字第三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交簡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十行「車牌號碼PY-六一七二」更正為「車牌號碼C六-五八六六」,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呼氣測試表乙紙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交簡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