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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欣怡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4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4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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