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4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