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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249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24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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