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聲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所得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僅限於卷內存在之文書,法院亦無義務於聲請閱覽卷宗之事件,向他機關調取卷內所無之文書。是卷內所不存在之文書,法院於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之事件,既無從將該文書提交予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自應裁定駁回當事人此部分閱覽卷宗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確認經界事件(嗣改分為本院88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確認經界)之當事人,為閱覽、抄錄上開案號卷宗內①有記載雲林縣崙背鄉○○段000 地號土地東邊兩個點、同段280 之26地號土地西邊六個點的座標值之鑑定圖(按:卷內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19日鑑定圖,僅記載280 之2 地號土地四周A、B 、C 、D 、E 、F 、G 、H 、I 、J 、K 各點之座標表,聲請人希望閱覽到之文件,係有記載280 地號土地東邊兩點之座標、及280 之26地號土地西邊六點座標值之鑑定圖)、②上開280 之2 地號、同段280 之26地號土地鑑定案之「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文件(合稱系爭文件),爰依法聲請准予閱覽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含88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卷宗內之系爭文件;又系爭文件應存在於上開卷宗內,因遭本院書記官抽離、隱匿,致聲請人無法閱覽;並聲請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調取改制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 字第1599號函予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事件所附之相關資料等語(其餘聲請意旨詳如卷內訴狀)。
三、經查:⒈聲請人為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88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確認經界事件之當事人乙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全卷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然聲請人請求閱覽上開卷宗內之系爭文件,經本院詳閱上開卷宗內全部資料,確認卷內並無聲請人所指系爭文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文件,應屬無據,應予駁回。⒉聲請人固主張系爭文件應存在於上開卷宗內,因遭本院書記官抽離、隱匿系爭文件,致聲請人無法閱覽云云,然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純屬臆測之詞,難認可採。⒊聲請人另請求本院向國土測繪中心調取改制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 字第15995 號函予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事件所附之相關資料等語,惟聲請人之閱卷權,僅限於閱覽卷內現有之文書,法院並無向他機關調取卷內所無文書供其閱覽之義務,故聲請人請求本院向國土測繪中心調取上開函文所附之相關資料,礙難准許。且查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確認經界事件,就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德松間之部分,於民國88年12月2日調解不成立,改分88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確認經界事件,於88年12月16日為第一審民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8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受理,並於90年5 月16日駁回聲請人上訴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可認上開確認經界事件已訴訟終結,本院自無從基於審理之需要,依職權向他機關調取證據,聲請人更無從藉由本件聲請閱覽卷宗之事件,聲請本院調查證據,故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虎簡調字第53號(嗣改分為本院88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確認經界事件卷宗內不存在之系爭文件,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