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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О五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О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鑑定圖中坐標表點號B之Y坐標「0000000.032」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32」。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楊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О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