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О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О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裕欽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鑑定圖中坐標表點號B之Y坐標「0000000.032」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32」。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