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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再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虎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乙材
再審被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106 年度虎小字第17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7 年3 月30日所為106 年度上易字第692 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因該判決已判決再審原告無罪,變更本院106 年度虎小字第173 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所為判決基礎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本院106 年11月29日106 年度虎小字第173 號民事確定判決即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故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業據其提出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憑,並有蓋有本院107 年4 月30日收狀章之再審起訴狀附卷可稽,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核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虎小字第173 號民事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33,332元,及自106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因未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106 年度小上字第1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惟上開原確定判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獨立之民事訴訟,再審被告係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再審原告與訴外人林金錠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 月,而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對再審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上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92 號刑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再審原告無罪確定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判決既已為無罪判決確定,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自無不法侵害財產法益之侵權行為,民事判決即所失依賴,再者,原確定判決係於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判決宣判後(106 年9 月14日)後之106 年11月29日始為宣判,期間並無調查任何證據,顯係直接援用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自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從而,再審原告爰於法定期間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係指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然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本不受其拘束,附帶民事訴訟,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法院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即無違法可言,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之規定,係指於刑事庭就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同為判決時始有適用,倘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該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就移送後之該訴訟為判決時,即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㈢經查,再審被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47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則該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已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就該移送後之訴訟所為民事判決,即無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規定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之適用,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獨立之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規定,該原確定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尚不足採。

㈣又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1款固定有明文。惟「本院確定判決,依據事實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該判決之內容毫無涉及刑事判決已判處上訴人侵占罪刑之事,即確定判決並非依據刑事判決而認定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純屬民事法院自行調查證據審判之結果,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31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必須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經前訴訟程序採為判決基礎者,始有適用。如確定判決僅係採用該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之資料,由法院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者,自無上開再審事由之適用。

㈤本件再審原告固主張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經上訴後為上級審即臺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92 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再審原告無罪,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刑事判決已變更無罪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即失所依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然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全卷核閱結果,再審被告起訴請求再審原告應給付33,33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小額訴訟案件,法院依法先進行調解程序,並於調解期日5 日前送達通知書於再審原告住所地,該通知書亦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2 項所規定之事項,有106 年11月7 日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再審原告於調解期日即106 年11月22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審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聲請即為訴訟辯論並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在案,因再審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或抗辯,已生自認之法律效果,而免除他造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0 、279 條參照),是原確定判決係以再審原告自認再審被告之主張為判決基礎,而非以刑事判決作為其判決之基礎甚明,故雖嗣後該刑事判決遭撤銷,並諭知再審原告無罪之判決而確定在案,亦不生使本件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之問題,仍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有間。是再審原告執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委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業經臺南高分院撤銷改判,再審原告已無罪確定,故原確定判決據為判決之刑事訴訟判決基礎有變更為由,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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