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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51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麗文

聲請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程婕瑀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代位相對人即被告程婕瑀分割被繼承人程文章之遺產,經本院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程文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程文章所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依查詢結果,提出載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且查報全部遺產,提出正確之訴之聲明,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0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確認被繼承人程文章之繼承人為何人,亦無法確認原告是否已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其訴顯然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5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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