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2號

原告
朱銘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等事項,經本院以102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送達至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宜蘭縣員山鄉○○村○○路0段00巷0弄0號),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