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0、24、25、26、27、28、29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6、7、8、9、10、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107年度救字第1、2、3、7、8、1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再字第2、6、7、8、9、10、11號受理後,認聲請人再審均不合法,而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前揭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均屬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