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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劉育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代表人
黃建裕
訴訟代理人
林柏安

      林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命其補正上訴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判決抗告人(即原審原告)敗訴,抗告人提起上訴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審,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更審後之判決再行上訴,應免徵上訴裁判費,故原裁定應屬違誤,請求予以廢棄等語。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人(原審原告)對相對人(原審被告)起訴,本院於108年4月1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在案,嗣抗告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而發回更審,再經本院於109年5月14日以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在案,有前開相關案卷可稽。茲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係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法免徵上訴裁判費。是以本件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應屬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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