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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雪玉

               108年度救字第4、5、6、1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3、4、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2、3、8號裁定聲請再審,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再字第3、4、5、8號受理後,認聲請人再審均不合法,而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108年度簡再字第3、4、5、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前揭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均屬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5、6、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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