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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代表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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