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柏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柏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潘柏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