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洺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洺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藍洺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5號、第211號、第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第282號、第3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