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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洺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洺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藍洺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5號、第211號、第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第282號、第3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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