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薛文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為祥律師
- 被告
- 李雅蕙
- 指定辯護人
- 曾文杞律師
- 被告
- 王智賢
- 指定辯護人
- 曾威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一項第26行「1次。」後應增列「薛文華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予朱瑞玫、郭東鎮、簡福宜」。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內漏載「薛文華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屬禁藥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予朱瑞玫、郭東鎮、簡福宜」,顯係漏載,爰予以增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