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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70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坤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6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謝孟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薛坤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拾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薛坤煌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0月8日以88年度偵字第2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89年度羅簡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毒品及傷害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13號、93年度易字第321號、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93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6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1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五結鄉○○○路40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8月2日凌晨零時20分許,為警在宜蘭縣羅東鎮○○路○段88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4個及吸食器玻璃球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貽馨

書 記 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0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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