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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俊廷

  • 上訴人
    甲○○即威震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 甲○○即威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立新成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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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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