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甲○○即威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立新成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