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 甲○○即威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立新成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