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天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天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鄭天山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46號同1份判決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624元、47,682元,並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則該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部分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故不就上開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內,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