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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永勝許乃文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文華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律師
被告
李雅蕙
指定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被告
王智賢
指定辯護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一項第26行「1次。」後應增列「薛文華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予朱瑞玫、郭東鎮、簡福宜」。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內漏載「薛文華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屬禁藥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予朱瑞玫、郭東鎮、簡福宜」,顯係漏載,爰予以增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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